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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宝app:宁德市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闽宁古环不罚〔2026〕1号)2026年1月14日

来源:欧宝app    发布时间:2026-01-23 11:18:57 在线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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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前位置:首页专题专栏行政执法信息事后公开执法结果公示

  2025年10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前往你公司做检查时,发现你企业存在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擅自开工建设的环境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具体表现如下:你公司租赁宁达实业有限公司在古田县大甲镇工业园区15-1号车间7厂房设置了生产二部,用于建设“年产4000吨新能源电气连接件产品生产线日通过古田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备案,项目总投资4500万元;你公司在厂房1楼建设了挤塑生产线台、办公室、实验室、成品仓库、半成品仓库;在厂房2楼建设了电动折弯机2台、3D数控折弯机4台、冲压8台、铆钉机1台、挤塑生产线日与泉州市合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签订了服务合同,由其编制扩建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和排污许可证,现场废气处理设施按照环保公司要求正在建设中;已在挤塑生产线、固化炉、激光剥皮机等配套建设了集气罩和废气输送管道;项目于2025年7月购入生产设备并开始安装,于同年9月安装好2条3D折弯铜铝巴生产线;项目环评正在编制中,未办理环评审批手续,现场也未在生产。

  1、2025年10月15日,你企业来提供的福建胜凯伦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严*身份证复印件、经理郑*才身份证复印件、厂房租赁合同等证据,证明你公司是适格的环境违法主体。

  2、2025年10月15日,我局环境执法人员对你公司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方位图及拍摄的现场照片;10月17日对你公司经理郑*才制作的询问笔录;你企业来提供的福建胜凯伦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授权委托书、经理郑*才身份证复印件;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等证据,证明执法过程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3、2025年10月17日,我局环境执法人员调取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节选),及2025年12月4日调取的你公司环境影响报告表,证明你公司的“年产4000吨新能源电气连接件产品生产线改扩建项目”属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第三十三类“汽车制造业 36”中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367的“其他(年用非溶剂型低VOCs含量涂料10吨以下的除外)”类,应当报批环境影响报告表的事实。

  4、2025年10月15日,我局环境执法人员对你公司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方位图及拍摄的现场照片;2025年10月15日你企业来提供的福建省投资项目备案证明(内资)复印件、服务合同复印件;10月17日对你公司经理郑*才制作的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你公司“年产4000吨新能源电气连接件产品生产线改扩建项目”已通过古田县发展和改革局备案,现场检查时已经动工建设,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擅自开工建设的事实。

  5、《关于生态环境执法中建设项目“总投资额”认定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环政法〔2018〕85号)以及你公司的发改备案表,认定你公司的总投资额为人民币4500万元。

  6、2025年11月20日、12月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及电费发票,证明你公司已停止建设,按《责令改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决定书》(宁古环违改〔2025〕21号)的要求做整改的事实。

  7、福建省环境监察执法系统查询截图证明你公司此前未被环境行政处罚过,属于初次违法的事实。

  8、你企业来提供的《宁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福建胜凯伦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年产4000吨新能源电气连接件产品生产线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证明你公司的年产4000吨新能源电气连接件产品生产线改扩建项目已通过审批的事实。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筑设计企业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筑设计企业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筑设计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应当对你公司做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闽环规〔2024〕3号)第八条第一款“对初次违法且生态环境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宁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宁德市生态环境系统包容审慎监管执法“四张清单”的通知》(宁市环规〔2025〕1号)“附件一、不予处罚事项清单(二)、下列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2、对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而擅自开工建设的处罚:初次违法,项目不在生态保护红线内,且未实际投产未造成明显环境污染后果,自行实施关停、停止建设等措施的。”的规定,结合:1.你公司此前未因环境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被生态环境部门行政处罚过,属于首次违法;2.你公司位于古田县大甲镇工业园区15-1号,不在生态保护红线吨新能源电气连接件产品生产线改扩建项目尚未建成投产,并根据你公司提交的电费发票也可印证你公司确实未进行生产的情况;4.你公司建设生产项目的厂房由现成厂房改建而成,建设期环境影响较小,没有产生非常明显的污染后果;5.执法人员开展现场检查后,你公司在我局2025年11月20日下达责令改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决定书之前,已经自行停止生产线日复查时,也未发现继续建设行为。同时,考虑你公司积极整改,项目环评已于2025年12月4日通过宁德市古田生态环境局审批,决定对你公司“未批先建”的环境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公司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宁德市人民政府(地址:宁德市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瑞云路2号宁德市司法局,电话)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你(单位)进行教育,详细的细节内容如下:

  1.自觉遵守环保法律和法规。你公司应提高全体员工对环境保护的认识,常态化组织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环保法律和法规学习培训,使全体员工做到学法、知法、守法;

  2.认真履行企业环保主体责任。你公司应自觉加强环境保护管理上的水准,主动接受生态环境部门的监督和检查,遵守相关环境监管规定,切实履行各项生态环境保护的主体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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